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
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包括:
(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 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条 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地方政府经评估,认为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专家组应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业的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系统外专家。
第十三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地方政府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第十六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八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具备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地方政府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验收组应当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家或骨干构成。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公布验收工作的依据和程序,听取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五)必要时,海关可提前安排进行检疫处理效果、海关监管人员能力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应当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总署,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报请署领导批准后,将新批准的指定监管场地信息维护进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经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可正式承载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指定监管场地因行政区划造成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海关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二条 直属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指定监管场地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年度抽核和海关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病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五)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海关审核同意的;
(六)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七)经营单位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八)经营单位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变更的;
(二)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条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20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4号)、《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2014年第106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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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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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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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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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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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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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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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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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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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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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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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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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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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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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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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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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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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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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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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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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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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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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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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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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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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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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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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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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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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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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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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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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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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