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758号)

时间:2020-03-23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工信厅、环保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妇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限塑令)自2008年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和监督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13年是限塑令实施五周年,为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绿色消费氛围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限塑令实施以来在节约能源资源、提升环保意识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宣传口径见附件),倡导绿色、低碳、节约的消费理念。

  

   (二)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生节约教育和环境教育中宣传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制品,倡导中小学生在日常行为中坚持节约环保理念。

  

   (三)商务部门、价格部门、工商部门组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限塑令宣传活动,号召消费者自觉抵制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动经营者自觉落实有偿使用制度。商务部门组织相关协会、企业发起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倡议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电信运营商在限塑令实施五周年期间向本地手机用户发送关于限塑令实施重要意义的温馨提示短信。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限塑令实施五周年期间,组织公共机构开展限塑令宣传活动,倡导机关工作人员率先垂范,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六)环保部门要结合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超薄塑料购物袋带来的环境问题,使消费者认清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使不用、少用塑料购物袋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七)妇联组织通过城乡妇女之家等平台,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限塑令的重要意义以及白色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倡导拎起菜篮子、提起布袋子。

  

   二、加强执法,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一)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商品零售场所销售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以及向经营者销售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三)价格部门要依法监督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落实明码标价销售制度,对于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给予严厉查处。

  

   (四)环保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继续组织对废塑料加工集散地进行集中整治。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并妥善做好罚没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处理处置问题,杜绝二次污染现象。

  

   三、修订相关法规,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一)各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解决限塑令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实施成果。

  

   (二)各地区要把限塑令落实情况作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执行限塑令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条例(办法),细化要求、提高标准,逐步探索禁塑的可行性。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实施好限塑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抓手。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限塑令实施情况,将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附件:限塑令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管  局

  

   全 国 妇 联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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