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2020年6月3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工作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消费品召回原则性规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召回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召回主要环节操作流程等内容。

《工作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总局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总体要求、完善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加强我省消费品安全监管的迫切需要。

   《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完善了工作制度、细化了操作流程,有效推进消费品召回制度在辽宁省贯彻落实。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着眼现状、明确职责。辽宁省消费品召回管理的基础较薄弱,尤其是市局和县级局从未开展召回工作。《工作规定》明确了省局、市局、县级局和召回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着力为协同推动全省工作落实进行制度规范。二是细化流程、区分任务。我们在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聚焦信息线索收集、缺陷调查实施、缺陷问题判定、召回实施监督等关键环节,把重点放在细化流程及各方面工作任务上,着力为推动工作有效落实提供基本遵循。三是抓住根本、提升质量。我们立足高质量发展大局,抓住召回更好保证消费者权益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根本目的,根据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将通过各方协作引导企业改进产品设计和标准、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研究,作为落实召回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写入文件中,着力为推动质量提升提供途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