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并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二是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四是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我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据悉,广东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三是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该《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通讯员:粤市监)
附件:《实施方案》及其政策解读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有关部署要求,构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1.争取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委支持,在广东省开展企业注销退出综合改革试点。落实企业注销义务、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材料,畅通企业主动退出渠道。推动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完善政府依职权出清机制,健全企业被动退出渠道。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
2.明确行政与司法边界,各有侧重有序衔接。落实企业投资人等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责任。企业主动清算的,通过行政程序办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等情形时,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依法界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凭人民法院有关裁定,向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破产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未成立破产审判庭的,须指定固定合议庭负责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管理专业化水平。编制全省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成立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破产管理人自治、业务培训等工作;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院牵头负责)
4.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完善破产行政管理职能。鼓励各地在总结破产管理“府院联动”有关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承担破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负责破产预防及统筹工作,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财产查找、调查取证、资产处置等合法履职行为,管理破产经费预算,打击虚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5.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提升退出便利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僵尸企业”(下文简称国有“僵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僵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在省内登记注册并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僵尸企业”的,可享受登记注册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国有“僵尸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无法清产核资的,可由合并企业承接被合并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含税费)和人员等,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及企业注销手续。国有企业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且未设定期限,自登记机关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续行冻结的,企业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登记机关解除股权冻结后可办理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行政救济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注销登记材料,对符合解散、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产权登记证。国有“僵尸企业”因部分投资人停业、解散、注销等(下文统称为失联)无法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由失联投资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义务。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实际投资人履行清算义务。企业公章遗失的,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凭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企业投资人未按章程规定完成出资的,由投资人出具承诺函,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依法破产清算退出。因部分企业投资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过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自身或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属地政府不得违规向企业提供补贴、贷款。人民法院完成相关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兼并重组成本。对通过兼并重组激活的国有“僵尸企业”,存在未清缴税款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存在未申报税款,但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且超过追征期的,不再追缴。兼并重组涉及土地等资产变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
9.推动涉企信息共享,建立退出预警机制。依托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及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企业存续情况分析模型。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企业密集退出市场的现象进行预警,及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鼓励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众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做好劳动关系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在退出过程中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督促企业依法完成支付工资义务;建立重点企业劳资纠纷监测机制,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企业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畅通投诉渠道,就近就地、高效快捷调处,加强跨地域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组织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转岗就业能力。加强用工对接服务,提升组织化转移就业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1.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国有企业市场退出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清算,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的,对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粤国资审计〔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12.探索筹措破产经费,拓展破产给付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参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等,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探索建立破产应急周转金制度和破产保障金制度,分领域、分情形,明确破产扶助标准以及支付程序。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依程序申请使用破产应急周转金、破产保障金,优先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破产费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加强税务与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引导重整和解。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省司法厅、省法院、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省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我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市场退出制度安排,对接港澳规则,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督促企业履行清算义务,对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信用惩戒。
——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强化顶层设计,为改革创新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涉及调整执行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授权。
——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
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互认等方式简化调查取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记录、纳税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的证据。(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相衔接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死亡”企业市场出清。企业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或者投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经法定程序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规范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省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规范税务注销程序
规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开。凡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中止办理的情形,依法中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符合即办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按简易程序处罚的可通过网上办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法院牵头负责)
(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由该股东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股东权利。
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到企业公章且无法查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国有“僵尸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国有“僵尸企业”名单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
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强化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省法院牵头负责)
(八)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九)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建立健全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数字政府”建设框架下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改革配套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保障。要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为推进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根据省委深改委安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探索失联、“死亡”企业强制出清制度,拟定“关于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3月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等,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明确了退出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等特殊类型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等政策性要求。根据文件精神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职责的9项工作任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任务分工。经商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将《实施办法》作为其附件。2019年11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围绕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改革措施。一是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健全以行政程序为主、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系。二是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特别是针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时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清算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和注销登记问题等提出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三是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处理、破产经费筹措、资产流失责任追究、企业破产重整等保障制度,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二是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四是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我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三、关于“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有何条件和要求?
一是有关企业被吊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方可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启动有关吊销程序。二是吊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等工作。三是设置了救济条款,给予被吊销企业陈诉申辩的机会。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当事人对吊销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有何具体措施?
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我们按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权益,既约束和引导企业履行缴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核查企业清缴税收情况。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该条措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该条措施保障了国家税收,也充分体现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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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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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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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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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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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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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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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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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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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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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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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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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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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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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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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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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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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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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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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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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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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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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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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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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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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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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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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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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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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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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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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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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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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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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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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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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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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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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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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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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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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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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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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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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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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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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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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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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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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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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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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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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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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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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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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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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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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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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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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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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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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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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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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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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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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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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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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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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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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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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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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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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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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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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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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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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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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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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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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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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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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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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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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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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