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同昌烟酒店(王冲)销售侵犯“古井贡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2018年2月5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在涉案现场查获61箱待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及1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经初步认定,待售商品涉嫌为商标侵权商品,鸠江区同昌烟酒店经营者王冲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提取的现场销货单据与当事人陈述,可认定违法经营额为17580元。2018年2月5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查获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的外箱、合格证、防伪标、铆钉、喷码等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产品不一致,属侵犯该公司“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涉案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在外包装与商标注册证证号7045126号涉嫌构成相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同时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考虑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之间存在一定牵连关系,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行为罚款人民币77000元,对两行为的罚款数额可根据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合并处罚。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61箱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1箱;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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