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成都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航空延误险法律问题”研讨沙龙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6月30日下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航空延误险法律问题”研讨沙龙,围绕最近热议的“李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300万元”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省消委肖勇副秘书长、市律协陈军副会长、市律协专指委、监事会代表莅临指导本次活动,市律协金保专委段永龙秘书长主持本次活动。

  会议1.png 

   首先由市律协陈军副会长发表讲话,陈军副会长表示这是第一次与省消委合作举办沙龙活动,共同研讨案例,希望今天能把大家的观点综合起来,为消费者或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个理论参考。

  会议2.png 

   省消委肖勇副秘书长表示航空延误成为了消费者普遍遭遇的现象,也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方面和热点问题。航空延误险的应运而生,通过保险理赔减少航班延误引发的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这种以商业方式补偿消费者的做法具有积极意义,但因航空延误险理赔的标准、适用的条件等问题引发了较多的消费投诉。一般情况下,普通的消费者在面对有专业运营经验的经营者时,维权能力和效果都很难相当,但在今天讨论的案件中,四年间李某利用20余个身份信息大量购买航空延误险获理赔近300万元,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一是“消费者”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在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为生活需要的定义?李某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二是消费者索赔权界限问题。正当维权与违法的界限如何来划分?三是民事合同争议与刑事责任判定的认定问题;四是消费者的普法教育和经营者的诚实信用问题。希望此次研讨沙龙的成果,能促进相关金融行业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的制度设计,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措施,牢固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议3.png 

   金保专委主任曹承磊表示,本次案件与消费者权益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话题本身涉及保险的问题,案件本身又涉及到刑事问题,金融保险和消费者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的。希望本次沙龙带给大家更多的启发,也希望今后多多开展这样跨领域的研讨会。

  会议4.png 

   主题发言部分,各位律师、专家均以不同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分析。金保专委胡序言副主任从“航班延误保险介绍”主题入手,为大家分享了其关于南京骗保李某案件的分析意见。刑专委田银行及李玲分别从有罪论、无罪论出发,做主题发言。省消委黄少扉律师从消费者角度深入分析了南京李某骗保案件。 

   

  会议5.png 

  会议6.png

  会议7.png

   省消委律师顾问团成员、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黄少扉律师以航班延误险中免责条款法律问题为视角进行分析,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李某购买900多次航班延误险并不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李某不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航空延误险的部分免责条款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消费者在面临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拒赔时,应该大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消委组织请求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会议8.png

   省消委法律事务部主任彭欧认为,从普通消费投诉的情况来看,涉及保险行业理赔争议是消费投诉重点,因经营者的告知不充分等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常引发争议。结合本案来看,李某的行为也超出了一位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消费行为,但我们认为对其行为的考量应放到更大的环境中去考虑,能够顺利得到赔偿那一定是经过保险公司严格审查的,飞机延误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虽然获利了,航空公司应该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这种行为类似于我们常遇到的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从民事索赔与刑事责任的边界问题角度思考,我们认为应该从行为的危害程度考虑是否用刑事惩罚。

   会议9.png

   讨论环节后,由刑专委主任陈自强做总结发言。陈自强主任表示,李某确实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但是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还有待研究。本次事件,到底是保险还是对赌?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关于李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大家各有看法。李某的行为到底是侵犯保险公司的某个单项权利,还是违背国家的法律制度,航空公司目前是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此次的研讨会没有结论,是为了激发大家的思辨能力,提升自己的掌控能力。希望以后我们多多举办这类活动。

   会议10.png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