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联合省经信厅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一、起草背景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三部委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2018年6月21日,省局发文《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质办函〔2018〕210号),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在新标准过渡期内做好标准宣贯,确保企业执行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规定电动自行车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调整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2018年7月13日,我局在合肥举办安徽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帮、扶、促”质量提升交流会,对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进行宣贯,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60余人参会,省局领导作了重要讲话。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分别征求省经信厅、公安厅及局有关处室意见。同时加强与江苏、浙江、上海、江西、山东等其他省市交流,询问有关信息。4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经信厅、省公安厅、并邀请省电动自行车协会、安徽日报社及中国质量报安徽记者站等单位,召开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研讨会,对《通知》讨论修改。

三、《意见》内容简介

我省《意见》共分8个部分:一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提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级监督部门职责;二是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明确加强对销售不符合新标准和CCC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包括电子商务和电动自行车零配件的检查;三是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四是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五是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上三条根据三部委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公安厅提出有关措施,加强对电动车使用环节的管理。其中,“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是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19〕184号文提出的;六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涉及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形成联动效应;七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消保委、举报平台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八是强化社会宣传引导。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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