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五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的,应当在恢复生产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在转基因食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办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举办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参会、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会、展销会举办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巡查。
第二十三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为保持食品新鲜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受托企业应当查验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宣传推介的内容应当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奖励等措施,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规范,督促、指导其规范生产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协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四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四十三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办理备案的,应当教育、督促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七条 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二)实行分餐制;
(三)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
(四)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十八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区域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九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自制的生鲜乳制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十五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优化政府食品检验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验公共平台。
政府食品检验资源不足的,可以向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食品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购买食品检验服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作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决定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并对送检样品和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
(三)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六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保存证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和食品原料;
(二)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食用相关食品;
(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未进行登记、备案,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公开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
(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第七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十二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发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发现食品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第七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未公示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举办食品交易会、展销会,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或者未对受托的仓储、物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八十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要求,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八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小餐饮经营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食品的;
(三)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四)食品摊贩经营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食品的。
第八十四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接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
(五)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六)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三)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制作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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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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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spaqzhzx.org.cn/show-32851.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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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安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食安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食安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食安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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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课题调研服务等工作为主,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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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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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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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优惠,统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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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安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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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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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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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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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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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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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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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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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政务百网示例:http://w.spaqzhzx.org.cn/list-spaqzhzxzxzx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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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查员授权使用食品安全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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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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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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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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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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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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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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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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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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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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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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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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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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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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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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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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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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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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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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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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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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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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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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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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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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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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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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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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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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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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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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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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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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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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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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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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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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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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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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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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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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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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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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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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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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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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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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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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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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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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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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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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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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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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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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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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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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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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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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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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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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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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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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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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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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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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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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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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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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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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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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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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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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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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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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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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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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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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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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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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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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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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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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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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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