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强化食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在新疆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 本通则所称食品销售者,是指在新疆境内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含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市场内商户、食品物流配送、网络食品销售商、自动售货销售商、食杂店)、市场开办者(含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四条 食品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食品销售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者在一个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销售者销售场所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许可核准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租赁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三章 进货查验与记录
第一节 进货查验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地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 供货商已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随货同行,并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批次、数量一致的“一单通”;尚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供货商为食品生产者的,要查验并索取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销售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查验并索取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一单通”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各加盟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或“一单通”,并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总经销”“总代理”“连锁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第二节 进货记录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电子记录。食品销售企业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食品统一备案,利用电脑记录。
(二)书式记录。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三)票据记录。不具备电子或书式记录条件的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可按照日期先后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便于查找,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的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企业进货记录内容: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内容: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记录内容: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食品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销售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品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良好的销售规范。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设备或设施应当符合许可销售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具有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保洁设备设施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生鲜、水产、奶制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冷冻存放。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水产品与其它食品应当分区域分类存放,并有隔离措施和明显标识,避免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 进行分装销售的食品,分装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注原大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分装日期。
第三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检查评价。食品质量发生变化或者食品外观变异,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
第三十二条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将临到期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较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自检机构,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站),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
第三十四条 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章 食品运输、贮存
第三十五条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六条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七章 食品召回
第三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对所销售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和处理、销毁制度。
(一)召回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
(二)召回条件:食品销售者经营过程中发现、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接到其它销售者告知或监管部门责令等方式知悉其销售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
(三)召回记录和报告: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并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销售场所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保留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通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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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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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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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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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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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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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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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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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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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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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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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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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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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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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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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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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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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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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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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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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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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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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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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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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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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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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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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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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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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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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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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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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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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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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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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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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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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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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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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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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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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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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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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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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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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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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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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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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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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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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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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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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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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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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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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