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监督管理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地质、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运输、装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建立专用进货台帐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和配比、专门使用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制止并举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二)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发市场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可以作为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第二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市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
(五)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七)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八)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抽样检验信息;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贮存档案,如实记录贮存食用农产品所有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贮存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二)查验贮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出库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存日期、出库日期,进出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畜禽类动物;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负责人、地址、食品类别项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
(二)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贮存条件;
(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五)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登记证编号;
(七)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20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第四十五条 食品摊贩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
(八)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八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章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九条 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设置成品检验室,配置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运输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第六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禁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五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散装食品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散装食品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二)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度控制、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
(四)散装食品经营者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六十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六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景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和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贮存、运输、装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经公告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三)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五)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登记证书或者进行食品摊贩备案。
第九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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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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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spaqzhzx.org.cn/show-32851.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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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安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食安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食安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食安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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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课题调研服务等工作为主,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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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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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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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优惠,统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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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安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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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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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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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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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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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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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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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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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政务百网示例:http://w.spaqzhzx.org.cn/list-spaqzhzxzxzx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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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查员授权使用食品安全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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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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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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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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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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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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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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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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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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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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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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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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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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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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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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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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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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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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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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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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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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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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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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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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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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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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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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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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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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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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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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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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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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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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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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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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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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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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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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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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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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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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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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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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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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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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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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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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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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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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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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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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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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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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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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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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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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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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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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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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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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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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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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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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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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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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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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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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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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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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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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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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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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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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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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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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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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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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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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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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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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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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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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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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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