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7 来源: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作者:佚名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自主创新,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为目标,聚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食品生产企业共同制定,并以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代表本团体会员,统一管理本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六条 本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五)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本团体的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本团体代号由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英文名称缩写(JSFPSA)构成。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复审。

  第九条  提案

  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团体标准制定意向,向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以书面形式汇报,由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提案进行全面调研、论证。

  第十条 立项

  企业或团体成员根据本团体标准立项范围,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附件)和团体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 制定团体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 实施标准的方案。

  (五) 制定团体标准范围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后,由本团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本团体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若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起草

  本团体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本团体及时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的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企业、研究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以信函、邮件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草案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供技术支持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

  本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由本团体组织实施,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写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规范团体标准发展,形成团体标准社会共治氛围,本团体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

  (二)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并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许可声明;

  (三)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并承诺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本团体对团体标准定期复审,每3年进行一次标准的有效性复审。复审工作由团体标准工作小组组织,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应给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解决方案。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给出具体依据,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本团体重新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本团体在标准平台上声明废止。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及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fpsa.com/xwzx/zxdt/202104/t20210426_1410173.html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