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19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黑发〔2022〕15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指南》)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安全指南》,落实各方责任

  《消防安全指南》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各级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指南》,确保托育机构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要通过定期培训、上门现场服务等形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指南》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和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宣传普及托育机构消防安全防范知识。

  托育机构对防火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各地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指导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指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风险分析。

  各级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机构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托育机构消防救援工作和指挥调度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对辖区托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各街道(乡镇)要筑牢消防防控屏障,负责指导托育机构开展风险研判,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应急疏散和逃生演练,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排查。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组织进行联合检查,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各地要对照《消防安全指南》和有关防火安全要求,对已登记和备案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督促托育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等工作,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开展经常性演练,严管严控火灾风险。要将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部门事权依法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卫生健康协调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统计,并及时汇总填报相关情况。对未申请备案,已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和有关要求进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对新申报备案的托育机构,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及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对已申请备案,因消防安全条件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相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备案登记办法进行分类指导,经指导和整改仍不具备开设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已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和已备案托育机构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托育机构,要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管理,督促单位严格履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好“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工作要求。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托育机构及时整改,并抄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用于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四、提升托育机构消防管理能力

  各地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托育机构建筑面积、核定收托婴幼儿数量和规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明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不同配置要求。持续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引导托育机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标准,提升托育机构消防管理水平。

  加强防火安全的专业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指南》各项要求,切实提高消防安全能力和消防安全水平。重点做好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易燃可燃物安全、安全疏散、应急处置管理等方面工作。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专业培训

  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意识的常态化宣传和社会监督,通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行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托育服务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定期培训;协调当地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范围。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师资力量,就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专业授课和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切实提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熟练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知识。做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处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 卜范龙 0451-87257039

  省应急管理厅 郑佳文 0451-87010082

  省消防救援总队 杜长海 0451-51196203

  省公安厅 王泽华 0451-82696327

  

  附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2年3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hlj.gov.cn/pages/62567cdb12c15b00d77b45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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