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2年第10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蜂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细则(2022版)》的公告
现公布修订后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12日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蜂产品包括四类,分别为:蜂蜜,类别编号2601;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类别编号2602;蜂花粉,类别编号2603;蜂产品制品,类别编号2604。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见表1。
表1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
食品 类别 | 类别 名称 | 品种 明细 | 定义 | 说明 |
蜂 产 品
| 蜂蜜 | 蜂蜜 | 蜂蜜:以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为原料,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以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浆状物质为原料,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冻干品:以蜂王浆为原料经冷冻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 | ||
蜂花粉 | 蜂花粉 | 蜂花粉:以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质为原料,经干燥、消毒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GB 31636)要求,油菜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玉米花粉等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其他品种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后续相关公告执行。松花粉属风媒花粉,该类产品参照蜂花粉相关要求执行。 |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为主要原料,且在成品中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 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
第四条 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
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第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巢蜜是指在封盖的蜜脾内贮存的蜂蜜,由蜂巢和蜂蜜两部分组成,巢房封盖90%以上(包括:大块巢蜜、格子巢蜜、切块巢蜜)。
第六条 蜂产品不允许分装,蜂花粉除外。
第七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当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主要文件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八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隔。清洁作业区应当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 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
类别名称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蜂蜜 |
| 割蜜摇蜜区、投料区、融蜜区、过滤区、灌装间、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 周转桶清洗间、外包装间、原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烘房等。 |
蜂王浆:过滤区、灌装区。 蜂王浆冻干品:过滤间、冷冻干燥间、粉碎间、成型间、内包装间等。 | 解冻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冷)库等。 | |
蜂花粉 | 内包装间等。 | 除杂间、粉碎间、破壁间、干燥区、杀菌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
蜂产品制品 | 内包装(灌装)间等。 | 原料处理区、配料区、混合加工区、杀菌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 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
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九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当易于清洗,保持清洁,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十条 原料、成品库房应当满足相应的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设立蜜脾储存库。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原料及成品储存温度应当在-18℃以下(常温储存产品除外)。
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当冷藏或冷冻储存。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 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类别名称 |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
蜂蜜 | 周转桶、周转桶清洗消毒设施、原料罐、摇蜜设备、融蜜设施、过滤设备、成品罐、灌装设备、灯检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解冻设施、过滤设备、灌装设备、温度控制设施、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蜂王浆冻干品:解冻设施、过滤设备、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粉碎设备、成型设备、空气净化设施、温湿度控制设施、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花粉 | 筛选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粉碎破壁设施、包装设备、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产品制品 | 应具备满足产品生产工艺的相关设备,如原料罐、配料设备、混合设备、成型设备、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 |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常规设备设施,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十二条 盛装原料蜂蜜的周转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装钢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镀锌铁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备对生产设备、管道、周转桶等清洗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装钢桶的,还应当定期检查内部涂层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五条 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当达到《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中2级要求,生产状态下企业每月至少对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按照标准要求监测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车间应当根据粉碎破壁方式设置适宜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洁净,有效去除和隔离飞溅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条 生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温度控制设施,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湿度控制设施,冷冻干燥后的加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条 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
表4 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
类别名称 | 常用检验设备 |
蜂蜜 | 天平、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 |
蜂花粉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
蜂产品制品 | 根据产品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八条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5。
表5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类别名称 | 常规工艺流程 | 关键控制环节 |
蜂蜜 | 用桶装原料蜂蜜生产蜂蜜:原料验收-融蜜-过滤-灌装 用巢蜜原料生产蜂蜜:原料验收-割蜜-摇蜜-过滤-灌装 |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2.融蜜过程中温度控制; 3.灌装设备的清洗消毒。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灌装 蜂王浆冻干品: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 |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2.解冻过程中温度、时间控制; 3.真空冷冻干燥过程中真空度、温度控制; 4.灌装(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5.蜂王浆贮存过程中温度控制。 |
蜂花粉 | 原料验收-筛选-干燥-破壁-灭菌-包装 |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2.干燥过程中温度控制; 3.灭菌方式及相关参数控制; 4.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
蜂产品制品 | 原料验收-预处理-配料-混合-灭菌-灌装(包装)等 |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2.配料过程中投料控制; 3.灌装(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
注:表中所列工艺流程为企业常规工艺流程,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二十条 蜂蜜生产过程中融蜜温度不得高于60℃。有需要进行脱水的,应当采取适宜的方式,脱水温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条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应当在包装密闭状态下解冻,解冻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时间不应超过72小时;生产过程中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完毕至包装或灌装完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真空冷冻干燥环节)。盛装蜂王浆的容器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当清洗后用75%食用酒精等进行消毒。
第二十二条 蜂花粉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宜的干燥方式,干燥温度不得高于45℃。采用辐照方式灭菌的蜂花粉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辐照。辐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蜂产品相关标准及生产加工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蜂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经专业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企业检验需求。
第二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相适应。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检验等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及供应商采收后的存储、初加工及产品防护要求。企业应当加强蜜源管理,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者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的采购协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料蜂蜜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原料蜂蜜来源、品种、价格,原料蜂蜜质量安全状况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范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确定验收项目和要求。
原料蜂蜜的验收应当加强对氯霉素、喹诺酮类、甲硝唑等硝基咪唑类兽药残留的监测,不得采购含有淀粉糖、糖浆、食糖的原料蜂蜜。
第二十九条 建立蜂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原料验收、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蜂蜜生产过程控制应当在投料环节对原料蜂蜜品种进行核对,避免品种混淆;在储存环节对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存储时间建立管理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确定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的储存期限。不得使用回收的蜂蜜再次生产蜂产品。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制定蜜脾运输、储存等环节产品防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蜂产品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制定产品配方,明确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投料比例,严格按照配方投料,并真实记录各种原料的添加量。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当执行的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
当执行标准未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企业应当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相关标准列出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见附件2—5。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 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蜂产品制品批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蜂产品的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虚假标注;
(二)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
(三)蜂产品制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申请类别及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2》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请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附件:1. 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2. 蜂蜜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4. 蜂花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5. 蜂产品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1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
2 | GH/T 18796 | 蜂蜜 |
3 | GB 9697 | 蜂王浆 |
4 | GB/T 21532 | 蜂王浆冻干粉 |
5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
6 | GB/T 30359 | 蜂花粉 |
7 | GB/T 325.1 | 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
8 | GH/T 1015 | 蜂蜜包装钢桶 |
9 | GB 4806.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
10 | GB 4806.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
11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2 | GB 4806.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13 | GB 9683 |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
14 | GB/T 191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15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6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17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1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9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0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21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22 |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附件2
蜂蜜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GB 14963 GH/T 1879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蜂蜜 | GB 14963 |
GH/T 18796 | ||||
2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
3 | 蔗糖 | |||
4 | 锌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 GB 5009.14 |
5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7 | 霉菌计数 | GB 4789.15 | ||
8 | 嗜渗酵母计数 | GB 14963 | ||
9 | 水分 | GH/T 18796 | 蜂蜜 | SN/T 0852 |
10 | 酸度 | |||
11 | 羟甲基糠醛 | GB/T 18932.18 | ||
12 | 淀粉酶活性 | GB/T 18932.16 | ||
13 | 灰分 | GB 5009.4 | ||
14 | 碳-4植物糖 | GB/T 18932.1 | ||
15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16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17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18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19 | 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指标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按照对应方法标准执行 |
本表按照蜂蜜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3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GB 9697 GB/T 21532 | 蜂王浆 蜂王浆冻干粉 | GB 9697 |
GB/T 21532 | ||||
2 | 水分 | GB 9697 | ||
3 | 10-羟基-2-癸烯酸 | |||
4 | 蛋白质 | |||
5 | 总糖 | |||
6 | 灰分 | |||
7 | 酸度 | |||
8 | 淀粉 | |||
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10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4
蜂花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感官 | GB 31636
GB/T 3035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蜂花粉 | GB 31636 | / |
GB/T 30359 | |||||
2 | 水分 | GB 5009.3 减压干燥法 | |||
3 | 灰分 | GB 5009.4 | |||
4 | 蛋白质 | GB 5009.5 凯式定氮法 | |||
5 | 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 | GB 31636 | 仅对单一品种蜂花粉有要求 | ||
GB/T 30359 | |||||
6 | 酸度 | GB 31636 | / | ||
GB/T 30359 | |||||
7 | 菌落总数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 GB 4789.2 | |
8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9 | 霉菌 | GB 4789.15 | |||
10 | 碎蜂花粉率 | GB/T 30359 | 蜂花粉 | GB/T 30359 | 对碎蜂花粉不作要求 |
11 | 脂肪 | GB 5009.6 第二法 | / | ||
12 | 总糖 | GB/T 30359 | |||
13 | 黄酮类化合物 | ||||
14 | 过氧化值 | ||||
15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
16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
17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花粉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5
蜂产品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感官 | 产品明示标准 | 产品明示标准 | 产品明示标准 | / |
2 | 水分 | 产品明示标准 | |||
3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以蜂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4 | 10-羟基-2-癸烯酸 | GB 9697 | 以蜂王浆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5 | 蛋白质 | GB 5009.5 凯式定氮法 | 以蜂王浆、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6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 ||
7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8 | 霉菌计数 | GB 4789.15 | |||
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
10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对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不作要求 |
11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 |
12 |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指标 | 按照相关规定 | / | 按照对应标准 | / |
本表按照蜂产品制品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spscs/202204/t20220429_34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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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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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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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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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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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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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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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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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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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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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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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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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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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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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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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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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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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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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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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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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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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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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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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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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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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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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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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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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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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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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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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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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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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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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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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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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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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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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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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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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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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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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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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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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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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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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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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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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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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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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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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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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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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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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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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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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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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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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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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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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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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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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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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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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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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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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