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08-2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8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天津市宝坻区满园堂早餐店1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7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JJD-00450-2022、No:SJJD-00451-2022)及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001831721、SC22120000001831722),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满园堂早餐店;样品名称:油条、油饼,制作日期:2022年4月27日,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满园堂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制作了30根油条和30个油饼,每根油条售价1元/根,成本价:0.8元/根,油饼售价1元/个,成本价:0.8元/个,当天制作的油条、油饼已全部售出。天津市宝坻区满园堂早餐店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天津市宝坻区食安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天津市宝坻区农委、天津市宝坻区卫计委、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宝坻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宝食安办[2017]3号)三.(四)“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法规禁止在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允许在其他相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标准限量5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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