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87: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哪些处罚措施?

时间:2023-05-09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定金额的罚金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

食品标签标准也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之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标签。本着规范管理、引导改进的原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标签不合格时的处罚措施做了调整。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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