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这些“雷区”千万别踩

时间:2025-04-10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销售者是产品流向市场的“把关人”,其一举一动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因此,对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作出明确规范,界定其不可触碰的违规销售 “红线”,显得尤为必要且意义重大。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监督员将为大家深入解读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往往存在技术落后、安全隐患等问题,而失效、变质的产品更是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销售此类产品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的行为。

同时,“要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不仅要关注产品的内在质量,还要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这些“雷区”千万别踩

再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和冒用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被冒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生态。

最后“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销售者应当坚守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的这些规定,为销售者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销售者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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