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专题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反垄断统一执法的需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今年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这三部规章将正式施行。为了让大家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对三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工作进行介绍,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有请吴振国局长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有请吴局长。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的到来,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们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努力培育优良的竞争文化,将党中央要求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制度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即将实施的3部部门规章是反垄断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43余万份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交通、医疗、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难点痛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反垄断制度是国际通行规则。《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借鉴、交流、合作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治理。在中国—瑞士等8个双边自贸协定和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中设立竞争政策与反垄断专章,正在进行中日韩、中挪等8个自贸协定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与美国、欧盟等30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指引等52份合作文件,就数十起重大垄断案件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合作,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018年,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责要求,推进实现全面融合、深度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研究制定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部门规章,即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三部规章建立的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实用,在规章研究起草过程中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商会协会、中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汇集各方智慧,确保制度安排的科学性。
二是注重继承创新。三部规章在整合发展改革委和原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基础上,既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又实现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合一。同时,充分总结十余年来执法经验,着眼于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疑点,回应社会期待。
三是凝聚执法合力。三部规章解决了原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强化了中央地方两级执法体系,统一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实现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改革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这三部规章的主要制度设计:
一、建立上下联动、规范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第一,优化了执法机制。规章明确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完善了指定管辖、委托调查、协助调查等制度。
第二,细化了执法程序。三部规章与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度相衔接,明确了举报、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性规定。同时,细化了中止调查、豁免等程序,要求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公示。规章特别指出,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三,强化了执法监督。规章规定总局要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查处垄断案件。规章细化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垄断案件立案和处理的报告备案制度,规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等,以统一执法标准。
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
一是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细化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协同行为定义和认定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三是细化经营者依法豁免的申请条件、认定要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四是细化宽大制度,对前三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减免不同幅度的罚款,使宽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是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二是具体列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罚决定作出、确定罚款考虑因素等,明确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
一是细化限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细化,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予立案、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结束调查和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调查等四类不同处理方式。
各位新闻界朋友们,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大家参加本次发布会,我非常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三部规章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全社会更加了解、关注、支持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感谢吴振国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
法制日报 万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如果自首,《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有什么制度安排鼓励政策吗?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宽大制度对发现垄断协议违法行为、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总结十一年执法经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引申请者如何提供报告和重要证据,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执法机构给予申请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可以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激励作用。,对第一个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最终能否获得上述幅度的减免处罚,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考虑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 李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理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暂行规定》在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下发通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力量,提高地方开展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同时,确有必要加强对地方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
为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指导和监督,《暂行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载体。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活动,《暂行规定》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二是强调了统一执法标准。《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三是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将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定性处理等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执法尺度。
四是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垄断案件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便于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全国案件查办情况,做好执法监督和指导。
上述四个方面的安排,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中国经济网 苏兰:近几年,社会各方面对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的反映较多,可能涉及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予以规制,对此《暂行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具有动态竞争、市场双边性、网络效应等特点,区别于传统的经济形态。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中国日报 王晓东:我们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加大了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布了一批典型的案例,社会反响很好。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关系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请问吴局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举报的受理,认真对待每条举报线索,依法做好核查工作。从执法实践看,举报已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垄断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暂行规定》,举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一样,是执法机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暂行规定》重点做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是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暂行规定》列举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为举报人准备举报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外,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谢谢大家的提问和吴局长的回应。记者朋友们如还有其他问题或感兴趣的话题,欢迎大家会后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吴振国局长,感谢记者朋友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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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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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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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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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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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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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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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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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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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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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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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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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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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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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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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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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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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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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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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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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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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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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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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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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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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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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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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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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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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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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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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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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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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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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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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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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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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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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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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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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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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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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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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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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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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