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时间:2019-12-24 来源: 作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法〔2019〕13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执法业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三条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通过省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六条加强事后公开。各执法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中涉及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按照“谁公示谁审查”的原则,各执法业务部门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核。

  第九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当主动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各执法业务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条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执法业务部门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执法稽查处,由执法稽查处汇总后于1月31日前统一公开,并报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

  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局。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办公室和法规处不定期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人教处将公示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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