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时间:2019-12-27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市场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中心)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省局保密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定期对省局各处室(局、中心)信息公开维护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教育;

  (三)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查处本机关发生的泄密事件;

  (五)对省局各处室(局、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进行确认。

  第五条 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发布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省局保密办确定;省局保密办仍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省国家保密局确定。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要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具体承办人员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涉及统计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承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内。涉及保密的,答复前应经省局保密办审查。

  第十条 省局各处室(局、中心)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省局保密办。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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