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市场反应最敏感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查办相关投诉举报,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案例1: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与塔城路交汇处华洋商场负一层10号马阳日经营的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于当日在其店内以每只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截止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的100只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全部销售出去,期间有消费者上门退货,当事人退还了该消费者10只口罩的货款2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罚款5000元。
案例2:2020年2月2日,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反馈,称有消费者赵某投诉举报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消费者赵某,确认了消费者在2020年1月23日在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以每只38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N95口罩。经核实后,责令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立即退还了消费者购买口罩的货款76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名为百信康药械经营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河北石家庄千山暮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并在其店内以每只3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3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25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了90只。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购进商品销售单,上面只记录了购进商品的品名N95口罩(锦华)、单价20元、数量100个、金额2000元、店名百信康、收款人齐雪等情况,未标明供货单位核准的真实字号名称,也未加盖该供货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其销售货物因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项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的规定,认定其无违法所得。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1月24日下午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分流的2起对呼图壁县世纪本草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哄抬KN95口罩价格的投诉,经调查,两起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以每只26元价格从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购25只KN95口罩,现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调取销售记录,该店24只KN95口罩零售价格为38元,剩余一个KN95口罩销售价58元,是属于店员操作失误导致,现已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费用20元,现此案该局于2020年1月24日进行当场及时处罚,对经营者处罚500元,并对该经营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案例4:2020年1月25日下午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分流的蒲某对呼图壁县新仁康医药有限公司哄抬KN90口罩价格的投诉,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以每只8.5元价格从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购20只KN90口罩,现已每只15元销售18只,还剩两只未销售,现此案我局于2020年1月25日进行当场及时处罚,对经营者处罚500元,并对该经营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案例5: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120只的KN95口罩,将进价为26元/只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200只的KN95口罩,进价为26元/只,于22日当天以29元/只全部销售完。23日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又进了150只的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8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46%的进行销售,也在当日23日将150只全部销售已空,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5400元。
案例7: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发现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100只的3M9001(KN90)口罩,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8.5元/只3M9001(KN90)口罩,提价到15元/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76%进行销售,并于当日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1月2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分别进了独立包装N90口罩100只,进价9元/只,零售价10元/只;盒装N90口罩10盒,每盒10只装,进价8.5元/只,零售价15元/只;KN95口罩90只,进价为26元/只,零售价45元/只。截止我局调查该药店独立包装N90余51只,盒装N90口罩75只,余KN95口罩92只。该药店针对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4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73%的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776元。
案例9:1月2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子非鱼、嗨淘饰品店高价销售口罩问题(50元一个),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群众举报的錦綉粤興口罩每只单价50元,酷菲尔一次性口罩及其他品牌口罩单价25元一包(10只装)。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原始购货票据。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群高价销售口罩,店内的6种口罩的产品标识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及部分口罩存在虚假标识如医用级防护和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626-2006对产品标识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2020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伊宁市北京路金茂世界城人来人往超市内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对伊宁市泉然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日该店白菜的公示价为6.97元/公斤,所售白菜的标签价为6.5元/公斤,销售人员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进价为4元/公斤。调查显示,1月29日共计销售白菜83.94公斤。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
案例11:当事人哥吉阿ト社拉?麦麦提于2017年02月24日在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墨玉县扎瓦镇夏合執克村委旁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代缴电费、代缴水费、空中充值服务、通讯业务代办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等的经营活动。2020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査获期间,当事人店内发现未明码标价并高价出售的一箱84消毒液(一箱30个);当事人1月26日以210元一箱的价格(箱30个)购进一箱84消毒液。其中以5元、出售3瓶,以10元、出售3瓶,以12元、出售3瓶,用于店内消毒3瓶,屋内消毒3瓶,店内剩余15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并高价销售84消毒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罚款5000元。
案例12:1月30日,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对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尉犁县俊霞水果店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未按照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2020年1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饮服公司4号小区1号楼底商2号门(头上悬挂有启航商行字样)进行检查,发现库尔勒辉祥源物资商行从 2020年1月24日开始购进3M9001V口罩200个,honeywellH950口罩共计100个,在经营的劳保用品店内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将该批3M9001V口罩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立案并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4:2020年1月2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监管局接到12315消费者举报,高昌区国药堂药品超市高价销售口罩。2020年1月30日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当事人杜永刚2012年8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勒克路276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该药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将购进的PM2.5专业防护口罩。价格提高52%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60袋,每袋5个,进价每个25元,销售价每个3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280个,同时购进3M9001口罩。价格提高47%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500个,进价每个19元,销售价每个2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314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药店将原本售价10元/袋的板蓝根颗粒,私自提价到18元/袋对外销售,涨价幅度为8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托克逊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5:1月3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进行市场检查,发现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于2020年1月从清水河农科站批发市场购进白萝卜1袋(每袋18公斤),从霍尔果斯市景泰生鲜配送公司购进莲花白1袋(每袋20公斤),白萝卜进货价格为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元。莲花白购进价格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截止检查时,白萝卜已销售15公斤,莲花白暂未销售,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利润率分别到达40%,50%,当事人所售蔬菜价格过高,其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蔬菜已获利润30元,我局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已现场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将蔬菜的价格分别下调至白萝卜每公斤6元、莲花白每公斤5元,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50元)。
案例16: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天马路店 进行检查,发现 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1月26日按18元/只销售3M9001口罩,且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和进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 哄抬价格 等价格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元。
案例17:1月 30 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举报销售的天净牌时尚防霾口罩被举报高价销售,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00 元
案例18:2020年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型号为伟辉9801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9:2020年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乌苏市仁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乌苏市仁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型号为3M9001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0: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读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阿克苏市公务员小区三期兜售防疫防控用品KN90和N95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舍亮无店面属自然人。当事人口述口罩是他朋友于12月份赠送给他的,KN90口罩50个一盒不满预计30个,N95两盒40个盒内不满,实际约30个,当事人朋友有店面具体在那里开不清楚,现该店已转出朋友回长沙,其朋友姓名吴瑶,联系方式13808446820,当事人兜售的KN90口罩15元/个、N95口罩30元/个。现场没收KN90口罩8个、N95口罩13个;共计卖出KN90口罩10个、N95口罩5个,总计收入300元;其他口罩送给家人朋友使用。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读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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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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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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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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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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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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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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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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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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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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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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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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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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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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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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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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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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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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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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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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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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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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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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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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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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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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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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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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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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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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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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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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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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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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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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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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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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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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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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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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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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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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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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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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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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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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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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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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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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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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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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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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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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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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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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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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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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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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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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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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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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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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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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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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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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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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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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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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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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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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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