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0年第4期) 2020年 第

时间:2020-04-10 来源: 作者: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类食品78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25批次(见附件3-附件5)。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其他污染物、微生物污染、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问题。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国家级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的新疆麦迪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轮台县八点钟早餐店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伊宁市谭超越自助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灵阳辣八香肥牛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鄯善县馫粒粒香抓饭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新路60-1-32.33号的克拉玛依区厚宅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48号的克拉玛依区喜欢禾田烤包子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和田市川亿四坊臊子面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库尔勒市渝宗蜀大侠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0号北晟文创广场一楼1-15号铺的沙依巴克区克西街拉曼巴扎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陶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新路60-1-44.45.46.47号的克拉玛依区皇三爷火锅城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陶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塔城市咕嘟牛集市火锅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陶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新疆伊孜商贸有限公司和田踏吉美蓝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青新一巷33号的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凤波庄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450号的新疆乡楚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陶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乌什县二道桥老战友快餐厅加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库尔勒大嫂金陵灌汤包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问题

  

  (一)塔城市阿番提快餐店加工的烤鸡翅,铅(以Pb计)和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家园A13-111号商铺的克拉玛依区龙哥烧烤餐厅加工的烤鸡翅,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068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崂双道菜馆加工的烤羊肉、烤鸡翅和经营使用的孜然粉,均为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52号的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家和家宴餐厅加工的烤羊肉串,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2.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docx

  

   3.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4. 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5.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6.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7.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8. 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9. 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0. 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1.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2. 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3. 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14.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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