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协会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玉米收获机故障频出 消协千里维权得解决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大名县两位消费者到消协反映,今年9月在当地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两台河南某公司生产的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每台价格18万元。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链条断、料口堵塞、离合轮打滑等机械故障,厂家派技术人员天天给维修。从玉米开始收获到结束整个季节共计15天左右,而这两台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一台正常工作了70个小时,另一台正常工作了108个小时,剩余时间就是维修,无法正常作业。两名消费者认为是收获机设计上有缺陷,属质量问题,即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机,经销商称退机需经生产公司同意,自己无权做主。
无奈之下消费者找到大名县工商局、消协投诉。消协积极与经销商和生产公司联系,公司只同意维修,不给退。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工商局组成维权小组前往河南,进行千里维权。在当地工商局的支持下,在法律与事实面前,经历多次调解,厂家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另一技术成熟的玉米收获机,原机价格高出的6万元,由经销商一次性给付消费者。双方对此调解都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购买的玉米收获机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机械故障,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在消协的调解下消费者同厂家达成更换另一技术成熟型玉米收获机,差价高出部分款项退回消费者。
案例2:银行存款变保险“高额”利息有“风险”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 消费者张先生到承德滦平县消协投诉称:本人于2011年5月在滦平县某银行办理定期5年存款业务,当时柜员向其介绍了一款保险业务,并许诺此项保险业务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张先生随即办理了该项保险业务。2016年6月1日该项业务到期张先生到银行办理结算,结果实际获得的利息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张先生多次联系该银行的客服并与银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滦平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银行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经过核实,张先生办理的是一款保险业务,柜员称:此款保险业务确实有可能会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实际从合同中看没有明确约定该保险的利息会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条款。通过反复调解,该银行、保险公司与张先生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该银行出具现金2000元、该保险公司出具现金3000元共计为消费者张先生补息50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本案中的“此款保险业务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仅是一种“可能性”银行并没有书面约定或采用书面合同将“另一种可能性”提请消费者注意、规避风险,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理应赔偿。以此案例提醒消费者办理各种业务不能只听工作人员说,要将有利的口头承诺落实在书面合同中,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要盲目签字办理,以免带来损失。
案例3:网购早餐被欺诈 经营者顶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下午定州市消费者协会接到马女士的投诉:2017年8月6日早上马女士在网上购买早餐,她看到百度外卖的网页上粥道馅饼店“营养早餐美美哒”早餐搞活动就购买了5份,共计金额0.05元。购买后百度外卖没有完成订单,马女士心中有些不满。当天中午她又在百度外卖上订购了10份相同的早餐,共计金额0.1元,百度外卖仍然没有完成订单。马女士就给百度外卖的客服打电话,客服的答复让她很不满意,于是来到定州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百度外卖和粥道馅饼店赔偿这次交易造成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定州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马上找到了百度外卖的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送餐员的疏忽没有准时把粥送到,此次推出的“营养早餐美哒哒”系百度外卖的行为,与粥道馅饼没有关联。他们的客服也向投诉人解释过,可投诉人的情绪很激动并不认同客服的解释。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说法,并向百度外卖负责人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使他意识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商家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投诉人进行了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粥道馅饼店赔偿消费者马女士5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利用虚假价格促销,吸引消费者来网店消费,但没有按0.01元一份的价格完成早餐粥订单并及时送货,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 依据该条款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500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很满意。
案例4:隐瞒车辆信息 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接到石家庄市消费者胡女士投诉。胡女士于2018年1月30日在河北天和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福特翼博牌轿车一辆,次日在上车牌时发现车身有大量灰尘,且粘附在车身上的灰尘呈现出各种图案形状;后经仔细查看,发现左后门外踏板有明显磨损。因此怀疑该车辆为展车,并非商家承诺的新车。后与商家协商并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向省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投诉后,经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共同查看车辆外貌,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在购车时商家故意隐满了车辆真实信息。通过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免费处理汽车外貌并给予消费者1000元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胡女士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属于生活消费的用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商家未对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主观故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损失给予消费者赔偿。
案例5:快递物品丢失 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
辛集市的王先生在市内某快递公司给在外地上学的孩子寄出了一个包裹,孩子却迟迟未收到。于是王先生到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王先生该包裹已遗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按照相关的规定,包裹遗失的赔偿标准仅是3倍的邮费。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被对方拒绝。多次交涉无果,王先生来到辛集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联系双方详细了解了事件的经过。据王先生介绍,包裹里的物品价值1300元,按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只赔偿邮费的3倍,自己是无法接受的。
快递公司表示,由于王先生在邮寄包裹时没有保价,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邮费的3倍。经过调查了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快递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王先生的包裹丢失应该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快递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经过多次协调,快递公司向王先生一次性补偿1300元,王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快递包裹遗失是否适用《邮政法》的3倍邮费赔偿限额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这指的是“给据邮件”的赔偿标准。关于快件的赔偿,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3倍邮费限额赔偿规定。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包裹遗失,王先生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案例6:深绿豆角变黄色联合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7日顺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当地消费者赵女士投诉,反映她分两次在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以每斤5元的价格购买了300斤美国黑地豆角种子。因为是基地种植,加工出口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出口标准,长出来的豆角必须是深绿色的,在购买时,赵女士一再向顺平县丰收种子经营部确认购买种子品质,丰收种子站的负责人保证质量没问题。6月2日豆角成熟采摘时发现果实全部是黄色,不符合加工出口要求,给消费者赵女士造成很大的损失。赵女士要求顺平县丰收种子经营部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顺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依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顺平县消费者协会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鉴于是否属于种子质量问题还需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迅速将本案件移交农业部门进行处理。通过农业部门鉴定确实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5000元。没收假冒伪劣种子10斤,后期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案例评析】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因农作物种子在质量上存在问题,致使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损失时,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美国黑地豆角种子不能达到收购要求,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损失应该由经营者赔偿。
案例7:地暖分水器漏水消费者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曹女士向迁安市消协高新区分会投诉称:因新房装修,于2016年7月份从迁安市某材料经销店购买了地暖分水器,在2017年2月6日中午突然发生崩裂,导致暖气漏水,造成家里木地板、家具、墙壁纸等全部被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她多次找到经销商某材料店要求赔偿损失,经销商答应只能赔偿一部分,双方在赔偿额度上产生分歧。无奈,曹女士前来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了消费者曹女士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到消费者家里勘察了解情况,基本确定了损失程度大概在10-15万左右;当日下午又找去经营者商店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曹女士的反映的情况属实。高新区分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就赔偿额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某材料经销店与消费者曹女士达成一致: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曹女士各种经济损失13万元,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双方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经营者应该依法为消费者曹女士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案例8:预付卡消费陷阱多消协调处解争端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消费者袁女士到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场买菜时,被某美容美体店的宣传广告和工作人员的现场讲解吸引,就进店参加了抽奖活动,并做了全身按摩。在做按摩的过程中店里的工作人员向袁女士推荐该店的美容美体项目并且称该项目效果好、见效快、无副作用。袁女士听完介绍后支付了16900元,用于全身经络的按摩。但当晚回到家中发现胸前出现红肿、发痒、刺痛等症状,随即消费者到医院诊治被鉴定为接触性皮炎,袁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商家并不买账,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袁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袁女士找到了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随后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又陆续接到两位消费者投诉该店,并要求退款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路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袁女士投诉后,立即与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劝导,但经营者态度强硬拒不配合调解。随后工作人员积极联系该店所在辖区的工商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决定对该店的不合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反复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三位消费者的办卡费用共计222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条款,消协工作人员依法调解,最终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案例9:购房遇新政 调解退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2日,消费者奚红祥向廊坊市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1万元现金作为购房意向金,后又被要求再交纳4万元意向金可优先选房,在订立认购协议时5万元作为定金为奚女士开具了收据。认购协议签订5日后,房产销售人员告知奚女士因国家购房新政出台,首付款比例提高。奚女士因首付款比例提高无力购买,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要求退回全部定金,开发商一直推诿拖延不予退款,遭到拒绝后,奚女士于2017年5月向固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固安县消协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约谈开发商,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更换了原有的销售人员,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消协人员克服重重阻力,查阅了与商品房销售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限购新政的出台,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提高首付款比例涉及的款项大幅度提高,间接提高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使得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购房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开发商退还了消费者全部定金5万元。
【案例评析】
国家加大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以来,这样的情况颇为普遍。但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的做法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此案主要涉及的是定金问题。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预购、认购、订购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亦即人们所说的“订约定金”。如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不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 即使购房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国家限购新政的出台情况下仍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全部定金。
案例10:家用新风机出异味 消协调解商家退货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价值25500元的家用新风机,使用时间不长就发现机器工作时出风口释放出刺鼻的气味,家人不同程度的感到身体不适,经销商派工作人员上门检查,确认是新风机机器内部的隔音棉晾晒时间不足,导致甲醛等污染物超标,通过出风口排放到了室内。经销商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机器,并保证新机器不会发生前次的事件。结果新换的机器使用一段时间后,消费者依然感到新机器有异味。消费者鉴于第一台机器的问题,怀疑新换的机器也有问题,于是向经销商提出退货的要求。但是经销商认为消费者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现在提出退货,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退货理由不足。在双方经过几次协商而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到石家庄市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消协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经销商认为为消费者新换的机器在打开包装后进行了检测,消费者也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期间并未提出有问题,现在突然提出退货,且消费者也没有证据证明机器确实有质量问题,所以无法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由于没有该机器过滤、排出的空气是否洁净、安全的检测报告,市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能做消费者、经销商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几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扣除10%的机器成本费用,作退货处理。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消费者使用的第一台机器因为生产者的原因已经给自己及其家人造成了身心的伤害,更换的新机器同样有异味,消费者以为使用一段时间后味道会自然消失,所以没有及时提出疑义,到后来发现异味始终得不到消除后才提出退货,虽然消费者无法提供该机器确实有质量问题的质检报告,但经营者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于情于理都应该为消费者做出退货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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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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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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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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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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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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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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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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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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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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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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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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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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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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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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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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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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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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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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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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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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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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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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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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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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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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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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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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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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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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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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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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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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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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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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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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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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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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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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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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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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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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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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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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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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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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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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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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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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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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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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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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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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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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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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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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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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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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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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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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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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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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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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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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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