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
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 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 调配贮存设备;6. 灭菌设备;7. 灌装、包装设备。
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 10338-2000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
4 | 总酸(以乳酸计) | √ | √ | √ | 适用于烹调酱油 |
5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6 | 铅(以Pb计) | √ | √ | * |
|
7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8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9 | 菌落总数 | √ | √ | √ | 适用于餐桌酱油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 | √ | * |
|
12 | 铵盐 | √ | √ | √ |
|
13 |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
| √ |
|
14 | 全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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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氯-1,2-丙二醇 | √ |
|
|
|
16 | 标签 | √ | √ |
|
|
注:1.※有能力时可列入,但不判定。2.产品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 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两种酱油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总酸(以乙酸计) | √ | √ | √ |
|
4 | 游离矿酸 | √ | √ | * |
|
5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6 | 铅(以Pb计) | √ | √ | * |
|
7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8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9 | 菌落总数 | √ | √ | √ |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 | √ | * |
|
12 | 不挥发酸 | √ |
| √ |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
13 |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
| √ |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
14 | 标签 | √ | √ |
|
|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旋光仪;(二) 分光光度计;(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六) 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项目 | 谷氨酸钠(99%味精) | 味精 |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
1 | 感官 | √ | √ |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 √ | √ |
3 | 谷氨酸钠(含量) | √ | √ | √ | √ | √ | √ |
4 | 透光率 | √ |
| √ | √ |
| √ |
5 | 比旋光度 | √ |
| √ |
|
|
|
6 | 氯化物(食用盐) | √ |
| * | √ |
| √ |
7 | pH值 | √ |
| √ |
|
|
|
8 | 干燥失重 | √ |
| √ | √ |
| √ |
9 | 铁 | √ |
| √ | √ |
| √ |
10 | 硫酸盐 | √ |
| √ | √ |
| * |
11 | 重金属 |
|
|
| √ |
| * |
12 | 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 |
|
|
| √特鲜(强力)味精 |
| √特鲜(强力)味精 |
13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 √ | * |
14 | 铅(以Pb计) | √ | √ | * | √ | √ | * |
15 | 锌 | √ | √ | * | √ | √ | * |
16 | 标签 | √ | √ |
| √ | √ |
|
注: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注明谷氨酸钠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含量,特鲜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含量。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抽样时按特鲜味精、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种检验样品,并优先抽取食盐含量高的特鲜味精或味精。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包装 →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中未含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过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搅拌、混合、浓缩、 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鸡精调味料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加工设施(选料、切碎、蒸煮设施等);
2. 混合均质设备;
3. 浓缩、干燥(造粒)设施;
4. 包装设备;
5. 冷藏设施。
使用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为原料的企业, 原辅料加工设施和冷藏设施可不作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鸡精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料鸡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的规定,并符合有关的检疫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味精),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微生物培养箱;
(七)生物显微镜;
(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鸡精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鸡精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谷氨酸钠 | √ | √ | √ |
|
4 | 干燥失重 | √ | √ | √ |
|
5 | 氯化物 | √ | √ | √ |
|
6 | 呈味核苷酸二钠 | √ | √ | * |
|
7 | 总氮 | √ | √ | * |
|
8 | 其它氮 | √ | √ | * |
|
9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10 | 铅(以Pb计) | √ | √ | * |
|
11 | 着色剂(日落黄、柠檬黄等) | √ | √ | * |
|
12 | 菌落总数 | √ | √ | √ |
|
13 | 大肠菌群 | √ | √ | √ |
|
14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其他致病性球菌) | √ | √ | * |
|
15 | 标签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类产品包括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主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酱。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蒸料→制曲(或酶法)→发酵→后处理→ 包装 →成品
调味酱→配料处理→熟制、搅拌→灭菌→ 包装 →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前处理、制曲、发酵、配料处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后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施。3. 发酵酿造设施。4. 包装设施。
其它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配料加工设施;2.熟制设施;3.灭菌设施;4. 包装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8-2003《酱卫生标准》、SB/T10296-1999《甜面酱》、SB/T10309-1999《黄豆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类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
4 | 食盐 | √ | √ | √ | 适用于黄酱、甜面酱 |
5 | 总酸(以乳酸计) | √ | √ | √ |
|
6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7 | 铅(以Pb计) | √ | √ | * |
|
8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9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 | * |
|
12 | 水分 | √ | √ | √ |
|
13 |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 √ |
| √ | 适用于甜面酱 |
14 | 标签 | √ | √ |
|
|
注: 黄酱、甜面酱氨基酸态氮检验项目按GB 2718-2003《酱卫生标准》判定,其他酱类产品按企标判定。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酱类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 →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5. 包装设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干燥失重) | √ | √ | √ | 汤料、调味料 |
4 | 食盐 | √ | √ | √ | 汤料、调味料 |
5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汤料、调味料 |
6 | 总氮 | √ | √ | * | 汤料、调味料 |
7 | 总灰分 | √ | √ | √ | 香辛料 |
8 | 酸不溶性灰分 | √ | √ | √ | 香辛料 |
9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10 | 铅(以Pb计) | √ | √ | * |
|
11 | 食品添加剂 | √ | √ | * | 按需要 |
12 | 菌落总数 | √ | √ | √ | 即食类 |
13 | 大肠菌群 | √ | √ | √ | 即食类 |
14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 | * | 即食类 |
15 | 标签 | √ | √ |
|
|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干燥失重) | √ | √ | √ |
|
4 | 酸价 | √ | √ | √ |
|
5 | 过氧化值 | √ | √ | √ | 除芝麻酱 |
6 | 食用盐(氯化物) | √ | √ | √ | 除花生酱、芝麻酱 |
7 | 脂肪 | √ | √ | √ | 限花生酱、芝麻酱 |
8 | 细度 | √ | √ | √ | 限花生酱、芝麻酱 |
9 | 蛋白质 | √ | √ | * | 限花生酱 |
10 | 灰分 | √ | √ | * | 限花生酱 |
11 | 亚硝酸盐 | √ | √ | *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
12 | 总砷 | √ | √ | * |
|
13 | 铅 | √ | √ | * |
|
14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限花生酱、油辣椒 |
15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按需要 |
16 | 菌落总数 | √ | √ | √ | 即食类 |
17 | 大肠菌群 | √ | √ | √ | 即食类 |
18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 | * | 即食类 |
19 | 标签 | √ | √ |
|
|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干燥失重(水分) | √ | √ | √ |
|
4 | 食用盐(氯化物) | √ | √ | √ |
|
5 |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 √ | √ | √ |
|
6 | 亚硝酸盐 | √ | √ | *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
7 | 总砷 | √ | √ | * |
|
8 | 铅 | √ | √ | * |
|
9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按需要 |
10 | 菌落总数 | √ | √ | √ | 即食类 |
11 | 大肠菌群 | √ | √ | √ | 即食类 |
12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 | * | 即食类 |
13 | 标签 | √ | √ |
|
|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按需要 |
4 | 食用盐(氯化物) | √ | √ | √ | 按需要 |
5 | 总酸(酸度) | √ | √ | √ | 按需要 |
6 | 酒精度(酒度) | √ | √ | √ | 按需要 |
7 | 总氮 |
|
|
| 按需要 |
8 | 挥发性盐基氮 |
|
|
| 按需要 |
9 | 总砷 | √ | √ | * |
|
10 | 铅 | √ | √ | * |
|
11 | 菌落总数 | √ | √ | √ | 即食类 |
12 | 大肠菌群 | √ | √ | √ | 即食类 |
13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 | * | 即食类 |
14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 | √ | √ | * | 按需要 |
15 | 标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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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及挥发物 | √ | √ | √ |
|
4 | 酸值(酸价) | √ | √ | √ |
|
5 | 过氧化值 | √ | √ | √ |
|
6 | 抗氧化剂(BHA、BHT) | √ | √ | * | 按需要 |
7 | 标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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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定总砷、铅限量;
2. 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 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
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 | 序号 | 产品类别 | 指标 |
粉(晶)状调味料 | 1 | 畜(禽)调味料、风味汤料 |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总氮 |
2 | 香辛料 |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 |
半固体(酱)状调味料 | 1 | 非发酵酱(含油型) | 酸价、过氧化值 |
2 | 风味调味酱 |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 |
3 | 火锅底料 | 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 |
4 | 蛋黄酱、色拉酱 | 酸价、过氧化值 | |
5 | 香辛料调味酱 | 氯化物、水分 | |
液体调味料 | 1 | 调味汁(液) |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氯化物 |
2 | 调味醋、卤水汁、香辛料调味汁 | 总酸、氯化物 | |
3 | 调料酒、糟卤 | 酒精度、氯化物 | |
4 | 水产调味汁 |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 | |
调味油 | 1 |
|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spscs/tzgg/202105/t20210517_329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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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可自主申请全国、省、地级市三个工作范围,为方便开展工作,一般选择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意欲开展工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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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安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食安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食安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食安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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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课题调研服务等工作为主,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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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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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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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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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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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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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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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政务百网示例:http://w.spaqzhzx.org.cn/list-spaqzhzxzxzx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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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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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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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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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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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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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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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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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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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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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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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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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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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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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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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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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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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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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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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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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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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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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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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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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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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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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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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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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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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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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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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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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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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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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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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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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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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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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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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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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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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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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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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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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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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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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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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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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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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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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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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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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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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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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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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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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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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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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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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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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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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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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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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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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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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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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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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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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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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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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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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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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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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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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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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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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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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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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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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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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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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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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