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10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西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以“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为主题组织了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为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突出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广泛震慑,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公布一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9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日期为2020-12-22的定西马铃薯手工粉条(规格为210g/袋,细粉)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某公司上述粉条原料为从某公司处购进。
经查,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将其定量生产的500kg马铃薯手工粉条(细粉)以1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某公司,由某公司进行二次分装后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0元。
【定性及处理依据】
该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的马铃薯手工粉条(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负责。该公司生产的粉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效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保证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7日、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共收到由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显示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3-05的臻品醋(800ml/瓶)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0-09-10的麦麸醋(规格为300ml/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3.5g/100ml,为国家标准),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2719-2018《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0-10-27的手工麸醋(规格为2.5L/桶)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01-12的臻品醋(规格为800ml/瓶)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生产规格为800ml/瓶的臻品醋162件(12瓶/件),2020年9月10日生产规格为300ml/袋的麦麸醋33件(40袋/件),2020年10月27日生产规格为2.5L/桶的手工麸醋31件(6桶/件),2021年1月12日生产规格为800ml/瓶的臻品醋23件(12瓶/件),货值金额9547元。
【定性及处理依据】
该公司生产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90元;2.没收查封及召回的不合格醋1906瓶(800ml/瓶);3.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对其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负责。该公司生产的多批次食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三: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9日,通渭县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编号为1621121002021051936609012的投诉单,根据投诉人反应的情况,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公司办公室样品货架上摆放着各种预包装小杂粮,其中“某”莜麦面3袋,外包装上标示: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许可证号:SC10162112100034;储存条件:置阴凉干燥处;生产商:定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该公司销售给拼多多平台《某甘肃特产》店61袋,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某”牌莜麦面,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情况属实。该公司于 2021年3月5日开始,共生产了64袋“某”牌莜麦面,发现该批面粉的外包装没有标注食品等级就再没有生产。2021年5月8日销售给某甘肃特产网点61袋。
【定性及处理依据】
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而该公司生产的“某”莜麦面外包装上标示的内容不符合标签标识应标明的有关规定。据上述事实,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某”牌莜麦面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183.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整。
【案情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消费者投诉食品标签案件。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食品原料、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等情况。经调查发现,该产品质量无任何问题,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责令生产者进行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造成不当损失。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局责令生产者对消费者进行了退赔和道歉,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生产者的法治意识,维护了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四: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纯净水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7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公司2021年生产的纯净水的《检测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1〕执-8号),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完善各类台账。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收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最近生产的纯净水的送检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该公司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定性及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该公司的行为已属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案情分析】
该公司生产销售陇西某纯净水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该公司的行为已属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事后积极购买检测试剂,准备自检,决定依法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案例五:渭源县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案
【案件简介】
按照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计划,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渭源县某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4月9日,兰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单(No:WY20210230)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犯罪,经局领导批准将该案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渭源县公安局。渭源县公安局经审查不予处理并于2021年5月8日将该案退回我局。
经查,抽检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从临洮南苑市场门口随机采购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为1元/斤,销售价为1.5元/斤,购进时未索取购进票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该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食用,其中共销售了3斤(包括抽检的1.6斤),违法所得4.5元,其余的8.4斤因当事人家中正在建修房屋被工人食用。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豆芽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
【案情分析】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但豆芽生产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一直违规添加。在近年来的食品抽检中,豆芽不合格率较高,对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存在隐患。为此,应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检查,加大对市场中豆芽的抽检批次,防止不合格豆芽从市场流向餐桌。
案例六:刘某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销售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8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柜上发现有32包北极雪挂面与有毒物品(农药)一起存放、销售。现场发现有毒物品(农药)四种163瓶(袋、盒)(其中:乙草胺30瓶,苯磺隆40袋,溴鼠灵43盒,甘草磷异丙胺盐50瓶)。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扣押并立案查处。
【定性及处理依据】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刘某没收违法经营的挂面32包,有毒有害物品(农药)163瓶(袋、盒),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食品存放的规定,存在食品被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安全隐患。农村边远地区,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经许可买卖农药,对有毒有害物品贮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对刘某不按法律规定存放食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提高了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案例七: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店内后厨操作间的面包架上共摆放有25包零2个黄油奶香面包超过保质期(规格为6个/包,在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为30日)。在该店库房内的合格食品区还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黄油奶香面包7箱(每箱的规格为6个/包*24包,其中1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6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均为30日),以上面包标称的生产厂家均为青海一家食品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餐饮店于2020年5月在我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3月14日,该餐饮店从兰州城关区焦家湾某西餐原料经营部购进了该批次黄油奶香面包共计8箱,每箱的购进价格为53元,其中1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7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均为30日,购进时上述面包均已超过保质期。购进后当事人将该过期面包使用于其店内汉堡制作,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已用上述过期面包中的3个制作成鲜蔬脆鸡堡在店内销售给食用的顾客,每个售价9元。该案的涉案值为424元。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黄油奶香面包193包零2个,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全县人民创造了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案例八:临洮县某香料批发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批发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到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相对人取得违法所得6500元。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中“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本法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对人实施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违法所得应仔细、准确。涉案产品如果有退货情况,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退货情况。最终,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考虑全面,仔细核算,准确无误。
2.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其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活动。违法主体是批发部,经营规模较大,超过了食品小经营店的标准,所以不应适用《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对该案进行案由定性和法律适用时考虑全面,将所有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都列举出来。
3.流程严谨,证据确凿。本案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注重证据的获取、证据链的构建,案件办理过程严谨。通过照片、票据等各种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足一万元,从而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处罚的条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其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网上巡查烧烤等17户在“某外卖”平台经营时,《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未上传证件。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发现,漳县武阳镇某外卖”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执法人员在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2020年,我局已对该公司负责人就整改缺失、过期、证照不符、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等问题,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定性及处理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
【案情分析】
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在食品行业内的野蛮生长,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及投诉案件也成倍增长。本案中,“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方,漳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主观恶意,但“食品安全无小事”,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尽到审查义务予以处罚。下一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美团”“饿了么”等食品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做好数据信息研判,规范网络订餐外卖行业。
案例十: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12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酸酸香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4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对生产过程管控不严,消毒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所造成的,2021年6月3日此案调查终结。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1]44号)。处理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900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定性及处理依据】
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由于对生产过程管控不严,消毒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造成了抽样检验不合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此案的办理,将对食品生产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生产环节风险点的管控,杜绝不合格食品的出现。
原文链接:http://scjg.gansu.gov.cn/info/7125
-
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课题调研服务等工作为主,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53326578、15311203802、010-56212737。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没有优惠,统一价格。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安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案备案。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一共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政务百网示例:http://w.spaqzhzx.org.cn/list-spaqzhzxzxzxbw.html)。
-
答 食品安全调查员授权使用食品安全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
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
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
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
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
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
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
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
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
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
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
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可以申请。
-
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
答 可以。
-
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
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
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
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
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
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
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
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
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
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
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
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
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
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
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
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