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22
来源: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作者:佚名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发展现状,食品生产司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aoxi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6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未包含或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以及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确保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四)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 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均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合规性 1. 申请人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从业禁止;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依法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的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的核查内容; (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按规定时限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组及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与申请人无业务关系或者商业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核查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上,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中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包括上述人员时,可以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参与核查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及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附件1)上签到。 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附件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适时召集核查人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沟通。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中。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确定核查结论后,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应当一式两份,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参加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第二十六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项目按照得分判定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个等级。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个别、轻微或偶然发生,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普遍、严重、系统性或区域性缺陷,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得0分。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分、0.5分和0分。 第二十八条 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二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生产许可的,应当恢复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前生产的试制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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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未包含或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以及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确保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四)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 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均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合规性 1. 申请人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从业禁止;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依法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的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的核查内容; (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按规定时限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组及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与申请人无业务关系或者商业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核查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上,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中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包括上述人员时,可以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参与核查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及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附件1)上签到。 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附件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适时召集核查人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沟通。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中。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确定核查结论后,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应当一式两份,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参加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第二十六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项目按照得分判定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个等级。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个别、轻微或偶然发生,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普遍、严重、系统性或区域性缺陷,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得0分。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分、0.5分和0分。 第二十八条 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二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生产许可的,应当恢复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前生产的试制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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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查员授权使用食品安全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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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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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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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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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简称,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的牵头单位,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同属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具体职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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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卫生调研网、饮食安全调研网、质量调研网、食品安全法制网、食品安全资讯网、食品安全调研网、食品资讯网、食品安全舆情网、食品安全在线网、食品安全内参、食品安全热线网、市场监督资讯网、打假法制网、质检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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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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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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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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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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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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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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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介绍信使用规定:丢失或损毁1张罚500元,超过5张无条件取消县级中心资格并处违约金2万元;丢失或损毁介绍信存根超过5张者,无条件取消介绍信领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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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县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食安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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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需要带好身份证、调研证和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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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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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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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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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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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必须递交纸质版申请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调研中心通联部收,邮编:100005, 电话: 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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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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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重新购买,物品资料和制度每年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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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有权利义务向涉事各方核实资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2)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项目同时也有专业法律服务公司,即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两高互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也是本项目的运作单位之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有权利对涉事涉案各方,依法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种合法形式,对事件、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核实。 (3)我们有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依据宪法及民法等规定,我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利对涉事单位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谈话、调研、市场调查等各种合法形式进行资讯信息真实性核实或涉事调查。 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涉事方的时候,他们与人民群众和涉事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合理合法的问询,或书面的调研材料。 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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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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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县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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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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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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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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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一个项目4个项目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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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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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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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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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食安项目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的食安课题调研和法制宣教活动。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大项目; (3)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和行业百网网站,积极采集编发行业最新政讯和资讯信息; (4)运用好“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的行业百网应用平台的各项服务,促进国内食品产业的做大做强,有序发展;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食安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6)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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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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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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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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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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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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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安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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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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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项目;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绿色食品、餐饮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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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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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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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北京政讯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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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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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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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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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 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食品安全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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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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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会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三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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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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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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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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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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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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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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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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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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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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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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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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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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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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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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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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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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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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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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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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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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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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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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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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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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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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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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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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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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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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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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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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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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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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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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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