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时间:2022-04-19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食品的行为作以下公告: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杜绝食品添加“金银箔粉”。

  

  

  

  


原文链接:http://wjw.xizang.gov.cn/xwzx/tzgg/202202/t20220215_284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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