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局群众来信回复范围

时间:2024-03-08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湖北省信访局群众来信回复范围

1.《信访条例》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2.反映建议等其他内容来信的回复。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湖北省信访局已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应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党政机关或部门做好工作,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退回钱物的同时,一般应予以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

回复方式:给来信群众回复,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食安调查【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招聘舆情处理师,关注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维权,行业促进,欢迎您加入010-57744787、010-56212737。

舆情中心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