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内容

时间:2024-04-11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六)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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