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时间:2024-04-11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监督管理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对外合作交流: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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