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局有关处室,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能力与要求
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校验、审核、监督等责任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样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训、考核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具有独立的与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样品存放、检验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样品储存、检测环境。
第七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技能,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确保具有使用最新有效文件的措施;确保具有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承检机构从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省局要求保质、保量、保序时进度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应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应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五)采集的样品交接及时,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和判定;
(六)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七)检验结论表明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八)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理;
(九)针对承检任务建立并落实专项质量控制计划等。
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
(二)随意调换样品;
(三)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四)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五)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局批准同意;
(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七)接受被抽检单位的利益输送,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
(九)拒绝、阻挠或逃避省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考核管理各项工作;
(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等检验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抽样检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处)报告。
第十一条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提出书面说明。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定期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报告复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承检机构应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省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合格样品复核:从已检合格产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复核检验样品,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二)盲样测试考核:省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第十六条省局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严重违反抽样检验相关规定的情况,立即现场取证,并报告省局食品抽检处。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省局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省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
(三)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
(一)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检查、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
(二)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的;因承检机构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承检机构2次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四)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1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五)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
(一)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考核的;
(三)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的;
(四)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
(五)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六)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问题发现率排最后一名且低于同期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70%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八)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九)承检机构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本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十)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个月:
(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丢失或损毁备份样品,造成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五)检验结论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风险监测参考值,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七)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考核的;
(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排最后一名,且与排其前一位的承检机构分数相差5分(含本数)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五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再委托其承担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由认证检测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承检机构整改:
(一)对于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省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局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省局应当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局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省局在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抄送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本级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和认证检测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省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协议,对承检机构管理考核的有关信息向长三角区域其他一市二省市场监管局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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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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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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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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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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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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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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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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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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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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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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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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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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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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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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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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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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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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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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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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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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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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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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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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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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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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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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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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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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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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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