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时间:2019-12-28 来源: 作者:

【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18日下午17时,一位神情焦虑中年女士急匆匆的来到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办公室,没等工作人员开口询问来意,中年女士就急忙说:“我姓王, 今年6月份我在对面远通大厦三楼买了一部手机,结果用了3个多月就坏了,我去找卖手机的,他说他是批发商,不是零售商,不负责售后服务,当时在购物单据上注明了不退不换也不保修的,是得到我自己认可的,叫我自己花钱找厂家维修。可是这个字这么小又是在单据的最后,我当时根本没看见,遇到这种霸王条款我可这么办啊?”

“您别着急,坐下慢慢讲。”法规处干部小刘引导王女士坐下,仔细了解王女士购买、维修手机的经过,同时查看了购物单据上关于退换货及维修服务的规定。

小刘说“您作为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论您是从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那儿购买商品,您的权益都受国家法律保护。购物单据上的“不退不换也不保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且不能有限制消费者提出修改、更换、退货的权利”。

“我懂了,就是说我是有权利要求卖手机给我的商家给我维修的。”

小刘解释道“是的,针对您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您提供的材料看,这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他的违法行为。走,我带您去找负责这个事儿的单位。”

随后小刘与王女士一起到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调解,经调解,经营者负责为王女士的手机进行更换。辖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该经营者做出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第一,批发商是否可以免除退换货及维修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从该规定看,无论是从事零售或者批发经营,只要是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都属于经营者范畴,应当履行法定的经营者关于退换货及维修责任。

第二,“不退不换也不保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王女士出具的购物单据中“不退不换也不保修”是经营者事先在购物单据上印制的,且在王女士购买手机时也未与其商议,因此,该条款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

第三,该格式条款内容是否有效。对于格式条款,经营者一般并不会事先与消费者协商,为了防止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该条款内容,且也未提醒王女士阅读条款内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责任,该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第四,该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王女士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对手机进行更换、维修。二是行政责任。《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经营者因其所订立的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被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思考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常常将格式条款内容作“隐匿化”、“缩小化”等弱化处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往往没有详细阅读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仅听取商家介绍就做出购买决定,容易踩中商家设置的霸王条款的“陷阱”。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不免处于被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是要认真阅读商家提供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内容。二是发现有免除经营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诉讼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等情形时,立即停止购买行为,并可立即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举报。三是如果不慎签订了“霸王条款”,可以采取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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