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时间:2019-12-30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8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贵阳市北京路天桥通道内有虚假广告。当日,执法人员对北京路天桥通道内进行检查,发现该通道内有柏德口腔的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德国种植牙、种一送一、德国牙医、德国设备、德国标准”等,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即于2018年11月29日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当事人贵阳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入驻贵阳,为推广品牌分别与贵州金星广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同顺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三家广告公司以赠送方式(未签订广告合同及未收取费用)在公交车、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电梯内等媒体上为其刊载广告。其中贵州同顺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两家广告公司为贵阳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刊载的广告内容为“德国种植牙、种一送一、德国牙医、德国设备、德国标准”等,广告内容由贵阳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提供。

市场监管机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的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主动拆除了相关违法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违法广告的影响范围,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于2019年2月21日注册了Schweitzer(德国)“在贵阳柏德口腔门诊部进行口腔科工作”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0000元。

【法律分析】虚假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本案中,当事人贵阳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为广告内容为“德国种植牙、种一送一、德国牙医、德国设备、德国标准”广告,给受众的信息是德国医务人员使用德国设备,根据德国技术标准、为患者种植人工牙齿,而且是种植一颗赠送一颗,但当事人却没有德国医生在其医院从事诊疗工作,是典型的“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典型意义】一直以来,虚假广告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也是广告监管的重点。近年来,一此赢利性医疗机构为增加营业收入,利用广大患者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机构知识了解较少原因,广告内容未经医疗行政主管审查批准,擅自发医疗广告,并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和误导患者,不仅让患者付出了高额的费用,浪费了国家公共医疗经费,有的甚至耽误了正常的治疗。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既教育了当事人,也对相关经营者予以警示,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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