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来食品造假治理取得巨大成就

时间:2020-07-2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牛亮云 安阳师范学院,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食品造假在中国自古就有之。北宋时期的开封地区就出现了商贩给肉注水,以及在鸡鸭腹中塞入沙石等食品制假和掺假现象。但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造假从个别现象,逐步演化成为相对普遍的的局部现象甚至是行业潜规则问题,时至今日日益成为当下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确保食品安全,尤其是全方位治理食品造假,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食品造假的猖獗势头得到遏制

  抗美援朝时期,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获取暴利,在供应给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食品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大批坏肉、臭肉和马肉混充好牛肉制造牛肉罐头出售给政府供志愿军食用。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食品造假基本绝迹。1978-1991年间,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法制不完备和监管不严,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泛滥成灾。大到汽车、冰箱、彩电,小到一针一线,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日常消费用品,都有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生产领域的造假和假冒伪劣也非常严重,且从素有劣迹的不法分子和犯罪团伙,到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再到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染指食品造假。其中,工业酒精兑制假酒的问题最为突出。1991年5月到12月初的半年多时间内,浙江省检测的各地送检的52批次名酒中假冒货达到45批次,假冒货的比例高达86.54%。1991年全国白酒评比会上,参展评比的16种白酒中竟然有近50%都是假酒。1992-2012年间,随着食品门类日益齐全,食品造假所涉及的食品种类日益增多。大众日常消费食品,如肉类、豆制品、奶制品、酱制品和糖果等,都成为该时期食品造假的主要对象,并造成了阜阳奶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红心鸭蛋、毒生姜、香精包子等一系列影响广泛和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为治理食品造假,党和政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能力,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在食品安全战略的引领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推进社会共治,食品造假的打击和监管力度空前强化。以司法打击为例,2011年和2012年,全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的审结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366件,审结2082件,生效判决人数2647人,分别比上年增加了91.58%、88.42%、75.07%。在严厉的打击和监管下,我国食品造假等违法犯罪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尚未发生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较大的食品造假事件。

  食品造假的健康危害得到控制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科学知识水平、卫生常识和生产技术能力比较低,对所使用的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故意而为地添加了一些对健康直接危害较大的非法食用物质,发生了一些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死亡的恶性犯罪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牛奶和奶粉是婴幼儿的主要食品,在奶粉中掺入胶水、硝铵、卤水、化肥、土盐等现象多发,在1987年造成3次婴儿中毒死亡。在酒中掺入工业酒精制造假酒导致的伤残事件最为严重。1987年吉林、四川、河南、广西等省份连续发生不法分子用甲醇溶剂或甲醇浓度很高的工业酒精配制食用酒的事件,共造成4988人中毒,其中38人双目失明,129人死亡。1989年广东肇庆假酒引起的甲醇中毒事件造成75人中毒,其中15人死亡。1992年后,随着食品工业和化学工业的发展,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的问题日趋严重。在《中国食品安全新闻资料库(2004-2011)》年收集的3439篇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新闻报道中,近三分之一报道与添加剂滥用和非法使用相关。2008年8月中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掺假事件,直接导致30万儿童受害,6名儿童死亡的严重后果。

  针对我国的食品造假以滥用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为主,且往往造成健康危害的问题,政府重点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2008年到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先后发布的6批有关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随着治理力度的加大,因滥用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直接危害而致人生病或死亡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逐渐减少。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尚未发生因滥用和非法使用添加剂致死亡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造假的健康危害初步得到控制。

  食品造假的治理工具日益丰富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对食品造假危害的逐步认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治理食品造假的工具日益丰富和完善,有效地打击了食品造假的非法行为。

  刑法罪名科学化。1982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如果出现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直接责任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食品造假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宣告为犯罪。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将“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乱真、掺杂使假”的食品造假被归入到“投机倒把罪名”中。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制定与食品相关的罪名,填补了刑法的空白,食品造假在我国已作为一个独特的犯罪行为,对精准打击食品造假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我国正式将食品造假等犯罪行为的罪名纳入到《刑法》中,并根据食品打假的经验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拆分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罪,以及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1997年《刑法》的食品犯罪惩防体系进行了较大修正,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食品造假的罪名,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专项整治常态化。运动式的专项整治具有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立竿见影效果的优点,因而成为我国食品造假治理的重要工具。在20世纪90年代与新世纪初期,专项整治往往出现在发生严重食品造假事件之后,属于事后行为。如1996年在云南发生192人中毒,35人死亡的制售假散装白酒事件之后,作为当时主导食品安全监管的卫生部门就临时组织了一次全国性食品打假行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之后,我国每年都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部门纷纷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如2006年12月,当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黑窝点”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两打”专项行动,并结合季节特点,在2007年5月下旬至8月底,组织开展夏季饮料和冷冻饮品专项打假。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开展地区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监督抽检规范化。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管中的主导地位。为落实监管职责,卫生部门逐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并由此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工具,如1996年8月,当时的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对熟肉制品、矿泉水等七类产品的食品卫生抽检。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演化的历史与技术基础,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由于质检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食品生产和加工领域的监管更具有技术和经验优势。由此,由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监督抽检制度正式确立。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奠定了基础。

  除上述治理工具外,我国还有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治理工具。2013年以来,我国持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食品造假治理工具更为丰富和完善。在政府和社会主体的关系上,开始强调多元化的社会主体的作用,致力于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在政府自身的监管方式上,完善监督抽查机制,重视科学技术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精确打击,并强化信息公开为基础的信用监管,为未来的食品造假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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