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部岩搏酒业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时间:2019-12-30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8日,原省工商局接到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岩博)投诉举报,称贵州益部岩搏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益部岩搏)、贵州省仁怀市岩搏酒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查处前述企业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2018年1月17日,原省工商局依法对举报情况立案调查。案件调查重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确认举报人贵州岩博的影响力,二是对被举报人益部岩搏违法行为定性。首先,调查人员认为,贵州岩博的影响力应当是社会、扶贫、市场、产品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按照这个思路,调查人员对贵州岩博的注册登记、企业发展、产品开发、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贵州岩博前身是盘州市岩博村小锅酒厂,原有160户村民入股,2013年5月正式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多年经营发展逐渐形成1100余户村民入股、多家法人机构持股的企业。在带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过程中,贵州岩博长期致力于扶贫发展、企业建设,致力于产品开发设计和市场宣传推广,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和肯定,该公司及其产品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次,根据举报线索,调查人员认为益部岩搏是擅自使用与人近似的商业标识,通过经营活动实施混淆行为。据此,调查人员对益部岩搏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产品设计、宣传招商活动,以及相关公众对两家公司及其产品的认知等方面调查取证,取得了益部岩搏产品、宣传图片委托设计,参加糖酒交易会宣传招商实施混淆行为,在今日头条宣传招商实施混淆行为,以及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关键证据材料,证实了益部岩搏故意利用贵州岩博的影响力,擅自使用与其近似的商业标识,通过经营活动混淆两家企业及产品的事实。最终,调查人员认定,益部岩搏实施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的混淆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益部岩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人误认为该公司与贵州岩博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产品及企业名称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益部岩搏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涉及6个省域,违法行为有较高的伪装性、欺骗性,办案过程中各地监管部门紧密协作,彻查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是一起典型的、性质恶劣的跨区域重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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