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遇难 公益律师来解答

时间:2020-07-14 来源: 作者:

  1、刘先生:我在网上充值100元水费,不慎把水表号输错了,我马上联系自来水厂,但是自来水厂说退不了,是我自己输错的,让我和方某联系,请问自来水厂是否应当退还100元?

  分析:刘先生由于输错水表号,导致100元水费被充到了方某的水表号。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方某作为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将100元水费返还给刘先生。自来水厂在未经用户授权及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划转用户的账户资金,但是自来水厂作为网上充值系统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在刘先生反映充错账户的情况后,应当及时与方某取得联系,并协调处理。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自来水厂可以建议刘先生和方某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根据刘先生实际需要,向其提供充值错误等证据材料。

  在此,市消保委向各位市民朋友们温馨提示,在缴纳或预存水费、电费、话费时,请务必仔细核对用户名称、用户编号、金额等信息,防止误充情况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2、郭女士:我在一家理发店办了张预付卡,除了充值2000元,还获赠400元,卡内金额共2400元。消费后卡内余额380元,现在理发店经营不善关门,商家以380元属于赠送金额为由拒不退款,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消费权益?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虽然郭女士实际支付的金额是2000元,但是根据商家和消费者的约定,赠送的400元已经属于郭女士理发预付款的一部分,现理发店倒闭,无法履行向郭女士提供理发的约定义务,应当退回预付款。商家不得在事后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商家主张赠送金额不退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郭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款,对于退款无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如果理发店正常营业,郭女士自身原因中途要求退款,商家可以按郭女士购买预付卡时双方签订并认可的约定办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互不认可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3、刘女士:我在某影楼拍摄了一套个人写真,要求拿回拍照的所有底片,但是被告知需要另外加钱,请问影楼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一般要看事先有无约定底片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消费者和影楼协商处理,消费者可以好中选优。超过约定套餐数的底片加收费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影楼可要求另外加收费用。刘女士未入选的照片底片,影楼应该当面销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拍照的底片属于摄影作品,是经过摄影师创作、加工而成,影楼享有对底片的著作权,但是底片的肖像权是属于刘女士本人,影楼未经刘女士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拍照的底片,如挂在橱窗招揽顾客、参展等。

  4、王先生:我买了一台电视机,不到三天,就降价了1000元,我向商家要求退还1000元差价被拒绝,请问商家事先没有告知降价促销的行为是否违法?

  分析:我国现在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现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商品的价格上下变动属于正常情况,商家进行降价促销是被允许的。如果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与商家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了保价协议,商家在保价期间降价促销,那么消费者可凭保价协议要求退回差价。

  5、蔡女士:之前将一款12.9克的黄金手链送到珠宝店置换,根据当初购买时珠宝店宣传的“凡在本店购买黄金首饰”可免费更换其他款式”的承诺,店员推荐了一款款式新颖的3D黄金首饰,我在等价置换后,发现该款首饰的含金量不到10克,就想拿回原来的12.9克的黄金手链,珠宝店以我自己同意更换为由拒绝退回。

  分析:据了解,金店的金饰分为“克价类”和“标价类”两种。“克价类”金饰按克计价。“标价类”金饰即俗称的一口价黄金饰品,一般不以重量为单位进行销售,只标明销售价格,其样式新颖,做工精致,看起来比普通的黄金要有质感,但含金克数并不一定高。   目前,国家对黄金首饰还没有出台具体的“三包”细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或调换一口价黄金饰品时,应充分了解商家的调换规则,最好是与珠宝店以书面方式约定相关调换规则。同时,珠宝店在向消费者推荐“标价类”金饰时,应清楚告知“克价类”金饰和“标价类”金饰的区别,不同黄金首饰的置换规则,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金饰种类,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6、小周:朋友一起去吃串串,两人吃了100多根串串,打完折买单共付106块钱。吃完后查看账单,结果发现竟有10块钱餐具费!请问餐馆不应该免费提供餐具吗?

  分析: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工具,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按规定,餐饮经营者应该提供免费餐具,若另外提供一次性消毒收费餐具的,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明确告知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需收费,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对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应该退还收取的餐具费。

   

  

  

  本期解读律师

   

  

张文昊,2003年开始执业于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2014年转至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执业,六安市消保委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安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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