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9)

时间:2024-12-0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阜阳市太和县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婴幼儿营养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太和县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婴幼儿营养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经检验【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婴幼儿营养包【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阜阳市太和县元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太和县元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7日,经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泛酸、胆碱、铁、钙、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泛酸、胆碱、铁、钙、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亳州市高新区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芝麻黑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亳州市高新区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芝麻黑豆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驼核桃芝麻黑豆粉【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阜阳市太和县双浮镇阿彬食品销售部经营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太和县双浮镇阿彬食品销售部经营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7日,经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泛酸、胆碱、铁、钙、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泛酸、胆碱、铁、钙、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亳州市高新区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亳州市高新区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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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ztzl/spaqfxyjjl/gzdt/149722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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