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8)

时间:2024-12-0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阜阳市临泉县单桥镇源源生鲜超市经营的烟熏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临泉县单桥镇源源生鲜超市经营的烟熏腊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烟熏腊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亳州市高新区安徽莼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梅西柚果味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亳州市高新区安徽莼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梅西柚果味果汁,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西梅西柚果味果汁【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阜阳市颍州区安康老年公寓经营的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颍州区安康老年公寓经营的粉丝,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经检验【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粉丝【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分公司经营的香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部经营的香葱,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企业采购涉案产品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晓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阜阳市太和县安徽盖士力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牦牛骨胶原蛋白鲨鱼软骨VD钙片(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太和县安徽盖士力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牦牛骨胶原蛋白鲨鱼软骨VD钙片(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6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驼牦牛骨胶原蛋白鲨鱼软骨VD钙片(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第(四)项之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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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ztzl/spaqfxyjjl/gzdt/14971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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